目的地搜索 用户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2020-11-1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7】1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施工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决策部署,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规划、协调、引导职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划分积极推进地区和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点带面、试点先行,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把协同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作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效抓手,推动各个环节有机结合,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工作目标。以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库尔勒市、昌吉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其余城市为鼓励推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积极推进地区达到1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达到10%以上。到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同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重点任务

(四)规范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区地震烈度高、气候条件差异大的特点,加快编制符合新疆实际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质量检验、工程验收和使用维护等地方标准和工程计价规范。为发展装配式建筑提供技术支撑,通过标准化促进产业化和规模化。近期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规程》、《轻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多、高层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钢结构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程》、《叠合装配式混凝土综合管廊技术规程》、《装配式建筑计价依据》等一批地方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

(五)创新设计。发挥我区骨干建筑设计单位技术引领作用,培育一批熟练掌握装配式建筑核心技术的设计单位,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我区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骨干建筑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

(六)优化生产。发挥我区建筑行业骨干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支撑作用,壮大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水平高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鼓励大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延伸产业链。积极引进内地先进骨干企业建立符合新疆实际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积极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合理布局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产能,各地应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和运输半径等因素,结合本地周边区域发展情况,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建立部品部件质量检验检测和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提升水平。施工企业应加强装配化施工技术和项目管理能力创新。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升综合能力,加强设计-施工一体化、土建-装修一体化、施工-管理信息化等能力建设。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能,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推进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重点推广内装修部品装配式装修技术,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质监局、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并加快推进通用建筑材料、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绿色评价工作。构建绿色建材公共服务系统,动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及相关信息,促进开放有序的绿色建材市场。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和高性能节能门窗。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绿色建材的健康性、环保性、安全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要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鼓励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支持本地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加快培育一批能够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重点综合实力,发挥资源和技术优势,转型发展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进数字化工地建设,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施工图审查要求,建立覆盖部品部件生产、安装、验收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拓展装配式技术应用范围。结合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积极探索和推动地下管廊、桥梁、涵洞、长距离输水和农田水利等适宜装配式技术应用的市政、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三、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召集,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参加的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四)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也应建立相应的制度,研究提出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责任单位:各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十五)加大政策支持。

1.财政奖励政策。具备条件的城市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对新建装配式建筑给予奖励,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结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税费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扬尘排污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3.金融支持政策。对建设装配式建筑园区、基地、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优惠放贷,适当采取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4.用地支持政策。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享受差别化用地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5.规划支持政策。积极试行容积率奖励政策,指导各地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6.科技支持政策。将装配式建筑示范推广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7.评优评奖政策。在人居环境奖评选、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时,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注重科技创新。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推动技术集成创新,鼓励应用绿色建筑技术、超低能耗节能技术、智能建筑技术。建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的技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负责装配式建筑标准及造价依据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指导。(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 

(十七)突出示范引导。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城市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工作,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绿色建筑为切入点建设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城市和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八)强化队伍建设。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鼓励行业学(协)会开展培训、教材编写、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产业工人的专业素质。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研发、生产和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和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30日


声明:以上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热词搜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大力发展 自治区 装配式建筑 实施意见

上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装配式建筑产业网•建筑工业化智慧之窗
新闻热线:010-63381153
投稿邮箱:cnpbi202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