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兵团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新兵办发〔2017〕122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兵团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以培育国家级和兵团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抓手,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广泛参与装配式建筑。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装配式建筑在市场机制下良性健康发展。
——产业支撑,创新驱动。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专业化、集成化、规模化,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坚持标准,提高质量。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装配式建筑部件标准图集、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全过程的规范,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建造水平和工程质量。
——因地制宜,示范带动。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取得突破,并在兵团推广,加快提高兵团建筑装配化水平。
三、 工作目标
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创新建造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2-3个产业基础较好,产业集聚能力强,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装配式示范城市;依托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带动能力强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创建3-4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积极跟进,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四、 重点任务
(一)编制目标规划。各师要将装配式建筑发展纳入本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师建筑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实施区域、产业布局等。
(二)推行标准化设计。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一体化集成,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设计单位要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配式装修的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和成套关键技术产品的研发,加快对关键专利技术、重大科技创新的转化推广,编制相应的企业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经有关机构技术审查论证后,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依据。
(三)扶持产业化发展。推进产业升级,培育产业发展,整合产业链资源,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引进实力雄厚的建筑产业化集团或建筑部品部件龙头企业,特别是注重引进在装配式建筑产业方面能带来关键技术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生产企业。
(四)实施工厂化生产。引导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集聚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产品质量。
(五)实行装配化施工。鼓励施工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提高装配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增强装配施工技能,提高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水平,推行绿色施工,提升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六)推进一体化装修。积极推进建筑装修的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促进传统的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应用,推广菜单式全装修。
(七)加强信息化管理。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实现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管理等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各阶段的数据共享、协同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培育发展基于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的现代化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
(八)推广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
(九)发展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和应用范围,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鼓励建筑结构、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加强可循环利用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发应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材料评价,保证安全、绿色、环保。
(十)确保质量安全。创新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生产企业对部品部件质量负责,施工企业要加强部品部件的进场验收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 政策支持
(一)加强土地保障。各师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建设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按照工业用地管理,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二)加大财税支持。鼓励各级财政结合实际出台支持创建国家级和兵团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机构的相关财政政策,积极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完善金融服务。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押质押的种类和范围。对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购房者,协调各类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四)择优建设方案。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选择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方案。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选择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设方案。
(五)优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时,对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开通“绿色审批”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大行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予以减免。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企业和项目,在国家、兵团和师市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选、评优的申报中优先考虑,并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激励、奖励。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师市要全面落实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具体支持政策,鼓励结合实际创新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基础设施配套、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各师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共同推进工作机制。
(二)形成优化服务。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兵团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在装配式建筑用地、立项、施工等环节,以及有关政策方面,建立健全保障装配式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培育产业队伍。大力引进和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骨干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培育一批集设计、生产、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为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专业集团,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发展。引导装配式建筑企业培养自有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转化为产业工人。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和科普力度。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会议会展、专题报道等形式,开展全面、深入、系统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按照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相关支持政策,用活用好各类鼓励措施。兵团建设局要会同兵团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师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服务,定期组织开展实施督查,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兵团装配式建筑顺利推进。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