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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11-08  来源:装配式建筑产业网  阅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教育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体育局、金融办,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教育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体育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2017年以来,先后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87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号),各地、各部门协同配合,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截至2020年底,全区累计新建装配式建筑1100余万平方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工作部署,结合全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因地制宜推广现代木结构建筑,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加大示范项目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全区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2021年,自治区确定的14个积极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超过15%,其他鼓励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10%。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到2025年,全区新增5个国家级和15个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新建示范项目100个,形成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加工、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后期运营管理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重点推广领域。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在政府投资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场馆、市政综合管廊、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公交站台等新建项目中100%推广使用装配式建筑。城市新区、园区、中心城区要划定区域并明确在此界限范围内的新建项目100%使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设装配式建筑,合理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新建装配式建筑应当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装配率不低于50%。

(二)健全技术标准。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维护等标准规范,适时发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重点推广成熟适用的结构技术体系,编制装配式标准化户型、部品构件制作、机电设计接口、节点做法等图集。支持制定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

(三)打造产业集群。鼓励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构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扶持传统企业向装配式建筑及配套产业转型,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开发生产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件构件,积极发展与装配式建筑配套的节能环保新型和绿色建筑材料。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集聚发展,逐步形成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产业集群。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整合资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四)确保质量安全。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程建设组织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部品构件生产、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安全相关责任。依托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部品构件生产质量监督抽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推广应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芯片等技术,利用信息化技术构建涵盖部品生产、物流运输、现场安装等全过程的质量追溯机制。

(五)完善装配式建筑评价机制。依托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建立装配式建筑统计分析平台,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XJJ116-2019),规范装配式建筑信息采集标准,完善相关数据库,为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推广装配式建筑线上预评价,综合运用平台功能,提高评价效率。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评价专家库,规范评价流程,把好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关。

(六)加快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的技能培训,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和课程,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为装配式建筑产业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三、支持政策

(一)对取得装配式建筑认证的企业,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依法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门在装配式建筑标准编制、规划编制等方面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制定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政策,保障推广装配式建筑过程中科研开发、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等经费。

(四)装配式建筑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享受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支持政策。

(五)装配式建筑依法享受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地(州、市)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4号)第六条第(九)项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六)装配式建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

(七)装配式建筑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购买预制部件部品的资金,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 20%并优先放贷。

(九)符合条件的装配式示范项目,享受建筑市场信用加分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有关奖项评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入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推动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二)严格项目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规模、结构形式、装配率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中应将装配式建筑列为指标,将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对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对装配式建筑部分进行技术审查,加强设计变更意见、关键节点做法、防火防腐处理、节能保温措施、常见问题防控等内容的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监督、核发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中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各项要求。

(三)成立工作专班。充分发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产业领导小组作用,成立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基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工作专班,开展装配式建筑政策研究、标准规范编制、技术研发和行业调查工作,指导企业立足产能和技术优势,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优化部品构件生产,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改、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装配式建筑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应成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部门协调,加大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

(四)强化考核评估。自治区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体检评估、园林城市创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并作为建筑节能指标纳入各地绩效考核,强化《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及示范项目、产业基地建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成功经验,通过示范引领,引导社会各方共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筑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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